现实生活中,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,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,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的情况很多。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。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此类房产?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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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七十八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

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

据此,针对一方婚前签订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,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的处理,司法解释明确要补偿“对应财产增值部分”的原则,即除房屋原购房款部分的价值外,取得产权的一方还应当向另一方补偿房屋的增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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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?

由于立法并未详细规定补偿款如何计算,故各地法院根据夫妻共同还贷数额、房屋购买价格和房屋市场价格等相互间的比例关系,计算方式不尽相同,“同案不同判”的现象非常突出。本文将列举出比较常见的两种计算方式:

(1)补偿数额=夫妻共同还贷部分×不动产升值率÷2

典型案例:金某于2002年10月6日(婚前)购买房屋一套,房款合同价为340,209元(首付为70,209元、贷款20万元)、房屋其他费用(契税、印花税、中介费、登记费等)共计12,296元。2004年02月11日,金某取得房地产权证。商业贷款于2004年8月19日全部还清(2004年8月19日金某某一次性还贷164,758.53元)。公积金贷款于2006年1月17日全部还清(2006年1月17日一次性还贷72,973.61元)。2004年10月15日,金某与刘某登记结婚,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本息为82,148.26元。经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估价,系争房屋双方登记结婚之日的总价为68万元;2018年10月29日(评估时间)的总价为578万元。刘某认为婚后共同参与还贷,要求金某支付其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补偿款。【(2018)沪0115民初50611号】

法院判决,具体补偿款的计算为:共同还贷本息×不动产升值率÷2,升值率为:房产现在价格÷(结婚时房产价格+共同已还利息+其他费用)。本案中,房屋现值为578万元,结婚时的价格为68万元,共同已还利息为3,972.32元,其他费用12,296元,则升值率为578万元÷(68万元+3,972.32元+12,296元)=8.3;婚后归还的贷款本息为82,148.26元,补偿数额=82,148.26元×8.3÷2,故金某某应给付刘某某的补偿款为340,915元。

提示:此公式系参考《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》2016年第1辑《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》一文的方法,即分两步计算的方法。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,不动产升值率=不动产现价格÷不动产成本(购买时不动产价格+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+其他费用比如契税、印花税、营业税、评估费等)。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,即补偿数额=夫妻共同还贷部分×不动产升值率÷2。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,确定计算时点也非常重要,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,不包括婚前增值,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。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:

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,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;

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,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,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,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。

(2)补偿数额=婚后还贷本息总额÷(购买时房价+应还贷款利息总额)×离婚时房价÷2

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理解与适用》(2025年版)中认为,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”的计算,可以用公式表示为:应补偿数额=(共同还贷数额÷总购房款)×房产的现值×50%。需要注意的是,首先要确定房屋的价值,夫妻双方能够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的,补偿数额的计算以双方认可的数额为基数。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,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案涉房屋的价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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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前买房,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?

结语

一方婚前贷款购房,离婚时另一方能获得多少补偿款,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,未形成统一的计算公式。法官会综合考虑共有人产权比例、夫妻共同还贷的本金、利息、购房成本、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、房屋增值情况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,酌情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补偿额做出公平裁判。